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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4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吴聚锋与徐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聚锋,徐士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4民初508号原告:吴聚锋,男,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柏乡县支行职工,住柏乡县,被告:徐士华,男,197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柏乡县龙华学区教师,住柏乡县,吴聚锋与徐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吴聚锋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聚锋撤诉。案件受理费230元,由吴聚锋负担。审判员 张利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