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行审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与重庆藏金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重庆藏金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2行审19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冉家坝旗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广莉,总队长。委托代理人刘青梅,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重庆藏金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宁路16号1幢2-1,组织机构代码05171935-7。法定代表人孙启良,职务不详。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环监罚[2016]2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伍佰捌拾万柒仟贰佰元、加处罚款伍佰捌拾万柒仟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2016年5月4日,申请执行人现场检查,发现被执行人的1号综合废水调节池的废水通过120mm口径管网未经污水处理站总排口,直接排入港城园区市政废水管网进入长江,经检测存在污染物排放超标,存在环境违法行为。2016年5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告知被执行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2016年6月30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渝环监罚[2016]2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伍佰捌拾万柒仟贰佰元整。后被执行人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维持了渝环监罚[2016]2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执行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现生效判决驳回被执行人的诉讼请求。经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该行政处罚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责任和义务。落实环保措施、防治环境污染是环保法律法规赋予排污者的法定责任和义务。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渝环监罚[2016]2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伍佰捌拾万柒仟贰佰元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为保护环境,依法应予执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作出的渝环监罚[2016]2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伍佰捌拾万柒仟贰佰元、加处罚款伍佰捌拾万柒仟贰佰元的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文芬审 判 员 沈远东代理审判员 张红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燕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