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郭宝国、郭和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宝国,郭和木,郭爱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81执62号申请执行人郭宝国,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执行人郭和木,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执行人郭爱枝,女,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本院在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宝国与被执行人龙郭和木、郭爱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宝国申请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81执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李军代理审判员 蔡志伟代理审判员 周小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春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