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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郭宝国、郭和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宝国,郭和木,郭爱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81执62号申请执行人郭宝国,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执行人郭和木,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执行人郭爱枝,女,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本院在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宝国与被执行人龙郭和木、郭爱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宝国申请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81执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李军代理审判员  蔡志伟代理审判员  周小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春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