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2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凌小友、姚全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小友,姚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82执85号申请执行人凌小友。被执行人姚全军。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凌小友与被执行人姚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需执行标的为462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7.5元,已执行3000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凌小友与被执行人姚全军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2016)赣0482民初6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 刚审 判 员 钟 炜代理审判员 鹿 参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志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