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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3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重庆闽山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绿云石都分公司与四川新中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闽山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绿云石都分公司,王亮,四川新中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3904号原告:重庆闽山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绿云石都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大道8号绿云石都A区5幢136号,组织机构代码70949159-9。法定代表人:杨乌眼,重庆闽山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绿云石都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伟,重庆鉴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亮,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学东,重庆唐之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新中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马家花园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35851586P。原告重庆闽山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绿云石都分公司与被告王亮、四川新中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闽山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绿云石都分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闽山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绿云石都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闽山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绿云石都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闽山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绿云石都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交纳12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闽山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绿云石都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龙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