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22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542号原告:张某被告:刘某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宝海审 判 员  黄 蒙人民陪审员  辛 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