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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民终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高迎春与刘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迎春,刘永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民终8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迎春(曾用名高杨),女,1971年5月7日出生,住肇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善明,黑龙江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永辉,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住肇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恩义,男,1968年4月4日出生,住肇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山,男,1964年4月16日出生,住肇州县。上诉人高迎春因与被上诉人刘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1民初1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涉案管辖及与基础法律关系相关联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1民初194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高迎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孙文斌审判员  杨社娟审判员  齐少游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邢智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