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胡建峰与被申请人马金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建峰,马金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180号申请人:胡建峰,男,汉族,1969年8月23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东北城,身份证号372401196908235231。被申请人:马金鹿,男,汉族,1983年5月15生,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县边临镇马赞村140号。身份证号371421198305151673。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胡建峰与被申请人马金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1276-2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马金鹿德州市光明街光明布匹综合市场3号楼2单元4层401.产权证号:鲁(2016)德州市不动产权第0001628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胡 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兆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