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22执恢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韦胜雄、韦庆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胜雄,韦庆锋,韦业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22执恢27-2号申请执行人韦胜雄(曾用名韦胜秋),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农民,住广西藤县。被执行人韦庆锋(又名韦德勇),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农民,住藤县。被执行人韦业锋,男,199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农民,住藤县。本院在执行韦胜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韦庆锋、韦业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对韦庆锋、韦业锋的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证,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韦胜雄在指定期限内也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藤民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海云审 判 员 胡海生代理审判员 黄建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全嘉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