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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1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林欧福与曾航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欧福,曾航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1民初1231号原告:林欧福,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曾航,男,1994年8月8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欧福诉被告曾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欧福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曾航银行存款2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林欧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曾航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建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季理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