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1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林欧福与曾航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欧福,曾航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1民初1231号原告:林欧福,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曾航,男,1994年8月8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欧福诉被告曾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欧福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曾航银行存款2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林欧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曾航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建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季理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