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薄小茹与侯利彬、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薄小茹,侯利彬,王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04民初81号原告薄小茹,女,汉族,1982年2月22日出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委托代理人朱志涛,开封市鼓楼区新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侯利彬,男,汉族,1984年1月23日出生,住开封市鼓楼区。被告王静,女,汉族,1983年9月26日出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原告薄小茹诉被告侯利彬、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薄小茹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志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利彬、王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3月被告称其有位于开封市××区建业大宏住房一套,可以低价卖给原告,当时原告给被告支付现金189000元,之后被告一直不给原告签合同和配合过户,事后原告经向别人打听才得知此房根本不是被告的住房,无奈原告向被告提出退钱的要求,从2012年5月6日起至2015年被告共还款84100元,还欠103000元没有归还,并于2015年1月19日打借条一张,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一直不还款。因被告王静和侯利彬系夫妻关系,并且侯利彬借款时王静均在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3000元,并支付从2015年1月19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被告王静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侯利彬、王静未到庭答辩,自动放弃答辩权利。经审理查明,2015年年1月19日,被告侯利彬向原告薄小茹借款共计103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其中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薄小茹壹拾万元整(100000),2015年11月20日前还清,共计:壹拾万零叁仟元整(100300)。侯利彬,2015.1.19。”现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归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侯利彬、王静于2007年7月2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6年2月18日办理了离婚登记,原告所诉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庭审笔录等为据。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侯利彬向原告薄小茹借款共计103000元,有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侯利彬归还借款10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所主张的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从逾期还款之日起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标准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王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因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法律规定,被告王静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侯利彬偿还原告薄小茹借款本金103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被告王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60元,由被告侯利彬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宏审 判 员 何云娣人民陪审员 王玉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