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与于缤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于缤,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于缤,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于缤,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于缤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944号原告: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东至县工商银行院内。法定代表人:郑结算。被告:于缤,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诉于缤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原告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钱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朱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