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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4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高要市恒福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与高凤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要市恒福房产发展有限公司,高凤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4民初844号原告:高要市恒福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南岸府前大街十七号,组织机构代码77781303-5。法定代表人:刘应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兵,广东七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凤兰,女,197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原告高要市恒福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凤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高要市恒福房产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高要市恒福房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廖镜彪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夏伟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