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3民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1
案件名称
漳州市辰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蔡淑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辰达贸易有限公司,蔡淑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3民初899号原告:漳州市辰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九龙大道以东漳州碧湖万达广场A1地块5幢16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770687355A。法定代表人:朱建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淑珍,女,系该公司财务。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毅鑫,男,系该公司销售经理。被告:蔡淑凤,女,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原告漳州市辰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淑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漳州市辰达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漳州市辰达贸易有限公司以蔡淑凤已依据欠条票面金额自觉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漳州市辰达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计61元,由漳州市辰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严淑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素琴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