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421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张秀甫与张广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甫,张广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885号原告:张秀甫,男,194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张广彬,男,45岁,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告张秀甫与被告张广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张秀甫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秀甫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甫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秀甫负担。审判长 吴 辉审判员 王 彬审判员 陈 习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允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