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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终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昆明中林恒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侯立新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明中林恒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侯立新,云南六城置业有限公司,陈自强,云南国资昆明经开区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林年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稿签发:1、2、3、发文(2017)云01民终137号年月日发文检员:校对人: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终1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昆明中林恒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昆明出口加工区产业大厦916-1室。法定代表人林玉宝,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朝,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侯立新,男,1971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昆明市西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朝,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六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开区出口加工区产业大厦9楼911室。法定代表人:侯孝智,系访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朝,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自强,男,1971年6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贾充昆,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审被告:云南国资昆明经开区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路1号508室。法定代表人:杜才祥,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岗勇,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审被告:林年胜,男,1967年3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菲,云南伟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昆明中林恒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侯立新、云南六城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自强及原审被告林年胜、云南国资昆明经开区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民三初字第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陈自强与林年胜之间《劳务合同》的效力认定有误,对发包人国资公司支付工程款数额未作审查,从而导致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以及对当事人之间的责任承担未作明确划分,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民三初字第95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昆明中林恒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824元,予以退回。上诉人云南六城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侯立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白 昱审判员 李 锋审判员 金 馨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德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