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财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天贺林晓雷等与重庆永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张国东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晓雷,李天贺,温伟辉,王亦伟,重庆永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财保260号申请人:林晓雷,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申请人:李天贺,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人:温伟辉,男,198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上列三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柯超,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亦伟,男,198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申请人:重庆永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渝澳大道69号1幢17-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05206552U。法定代表人:王亦伟,总经理。申请人林晓雷、李天贺、温伟辉与被申请人王亦伟、重庆永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合同产生纠纷,申请人林晓雷、李天贺、温伟辉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亦伟、重庆永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以其与申请人林晓雷、李天贺、温伟辉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林晓雷、李天贺、温伟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王亦伟、重庆永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0万元的财产。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林晓雷、李天贺、温伟辉交纳。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从裁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代理审判员 钱星汝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温丽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