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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3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马少天与被告齐国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少天,齐国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3民初620号原告:马少天,男,汉族,农民。被告:齐国政,男,汉族,农民。原告马少天与被告齐国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马少天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等法律手续,原告提出待与被告取得联系后再另行诉讼,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少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少天负担。审判员  邱荣先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曹 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