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马少天与被告齐国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少天,齐国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3民初620号原告:马少天,男,汉族,农民。被告:齐国政,男,汉族,农民。原告马少天与被告齐国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马少天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等法律手续,原告提出待与被告取得联系后再另行诉讼,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少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少天负担。审判员 邱荣先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曹 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