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执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安支行与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黑龙江响水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安支行,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黑龙江响水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执9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安支行,住所地宁安市西大街6号。负责人胡波,行长。被执行人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道家园18号新华联大厦17层。法定代表人傅军,董事长。被执行人黑龙江响水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安市东京城镇15委。法定代表人付向东,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安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黑龙江响水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533,078.10元(其中本金1330万元、利息152,237.13元、申请执行费80,841.00元),被执行人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10民初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本国审判员 兆纯连审判员 张静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