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3执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苏某某申请执行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某,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3执584号申请执行人:苏某某,男,199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依兰县依兰镇电业小区家属楼*单元***室。被执行人:芦某某,男,197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依兰县依兰镇泵家社区服务小区*组。苏某某申请执行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依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123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判决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依兰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3执5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冲审 判 员 赵庆红代理审判员 张晓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吴晓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