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民申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路晓路、上海东光亿轻工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路晓路,上海东光亿轻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申3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路晓路,男,1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凤龙,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东光亿轻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陈耀东,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路晓路因与被申请人上海东光亿轻工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2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路晓路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赔偿金及加班费计算标准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路晓路每月工资标准,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表明,该工资标准与双方的劳动合同签订当年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相符,原审据此计算赔偿金及加班费并判决上海东光亿轻工业有限公司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和加班工资差额,并无不当。现路晓路坚持认为其工资标准错误,但缺乏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本院难以采信。综上,路晓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路晓路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 禹审 判 员 刘 琳代理审判员 周 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慧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