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执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徐有成、楼国洪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有成,楼国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606号申请执行人徐有成。被执行人楼国洪。原告徐有成与被告楼国洪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5)东调确字第32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有成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楼国洪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有成未实现债权4.3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楼国洪查无下落,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783执606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永平审 判 员 杜忠东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葛心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