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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8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天津宏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顾兴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宏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顾兴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1126号原告:天津宏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66号中建大厦1606号。法定代表人:殷宗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霞,该公司职员。被告:顾兴发,男,1954年10月11日出生,住天津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宏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顾兴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宏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金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杨卫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