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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民终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桂军与被上诉人锦州宝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桂军,锦州宝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民终2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桂军,男,196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杏山街道梁屯村***号。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桂云,女,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果树农场马群沟***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锦州宝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凌南东里宝地城C区1号楼宝地大厦。法定代表人徐国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华荣,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苏,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李桂军因与被上诉人锦州宝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6)辽0792民初76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桂军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桂军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撤回上诉的法定条件,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桂军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天颖审判员  庄 晓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董佳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