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02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齐天兵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天兵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102刑初144号公诉机关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天兵,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乐市中检公诉刑诉(2017)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天兵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淡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天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唐某某(已判决)将其经营的“大唐音吧”转让给被害人彭某,彭某因此欠下唐某某合法债务5000余元,随后唐某某多次向彭某催款无果。2016年4月1日晚20时许,唐某某伙同被告人齐天兵、“阿四”(绰号,基本情况不详,在逃)到乐山市市中区“绿宝石”小区找到在该处茶楼打牌的彭某,采用拖拽等方式将其强行带离该小区。当晚21时30分许,三人将彭某带至乐山市市中区牟子镇“翡翠宾馆”307房间,威胁其还钱,不让其离开,期间“阿四”先行离开。4月2日凌晨12时许,唐某某与被告人齐天兵将彭某带至乐山市市中区杨家花园“锦鸿旅馆”201房间,继续威胁其还钱,并不让其离开。4月2日上午11时许,彭某在向唐某某分别出具一张6400元的借条和一张大意为“若4月1日之前未还欠款便加倍赔偿”的欠条后,才被准许离开。经诊断,彭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2017年1月2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齐天兵抓获归案。案发后,彭某出具书面谅解书,对齐天兵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齐天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接(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现场照片;视频截图;辨认笔录、照片、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住宿登记记录;欠条;病情介绍;本院(2016)川1102刑初257号刑事判决书;视听资料;谅解书;证人唐某某、代某、杨某某、李某某、宋某、陈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彭某的陈述;被告人齐天兵的供述及其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齐天兵为帮助他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齐天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本案起因系被害人长期未归还债务所致,其在本案中存在一定的过错,且其在案发后对被告人齐天兵的行为表示谅解,故可对被告人齐天兵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为保护公民人身自由权利,根据被告人齐天兵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齐天兵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乔嘉附本案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