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28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5-05
案件名称
张金贵与葸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贵,葸海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828民初263号原告:张金贵,女,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和硕县个体工商户,现住该县。被告:葸海军,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夏河县,其他情况不详。原告张金贵与被告葸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审理前,原告申请对被告葸海军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原告张金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葸海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金贵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0,400元,利息1,938元,合计:22,338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葸海军从2014年至2015年期间从我处赊欠鱼款共计20,4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买鱼款无果,故诉至法院。被告葸海军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葸海军从原告张金贵处多次买鱼赊欠买鱼款共计20,400元,并于2015年3月10日出具欠条一份。该买鱼款被告一直未付。本院认为,被告葸海军在原告处买鱼欠款20,400元,有其本人出具的欠条可以证实,不应拖欠不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买鱼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葸海军欠原告张金贵买鱼款20,400元,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358.46元,减半收取179.23元,保全费243.38元,邮寄费80元,由被告葸海军负担465.61元,由原告张金贵负担3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立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曾雪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