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民终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郭昌林、广东东莞甲亢合成材料厂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昌林,广东东莞甲亢合成材料厂,昭通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民终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昌林,男,194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小学文化,居民,住云南省永善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昭通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原审原告:广东东莞甲亢合成材料厂。(原审已按撤诉处理)上诉人郭昌林因与被上诉人昭通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广东东莞甲亢合成材料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昭阳区人民法院(2016)云0602民初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昭阳区人民法院(2016)云0602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昭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4590元退还上诉人郭昌林。审判长 刘世荣审判员 王正云审判员 杨稳香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霍晨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