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8执10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何龙、张彬群、苏红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何某,张某某,苏某,马某某,何某,张某某,苏某,马某某,何某,张某某,苏某,马某某,何某,张某某,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8执10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被执行人何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苏某,女。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张某某、苏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6)陕0428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何某、苏某共同归还马某某借款本金240000元及逾期利息124600元,共计364600元。张某某对该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何某、苏某追偿。;2.何某、苏某承担本案诉讼费6769元,执行费5369元。本院于2017年3月0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网络查控冻结张某某、苏某的银行存款账户后,各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之下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张某某于2017年4月26日前向本院交付案件款4000元,经其余当事人同意解除对张某某银行养老保险账户的冻结措施。二、将苏某在长武农行账户存款予以扣划,作为案件款兑付申请人马某某。三、马某某下余案件款由何某自2017年5月起,每月20日前向长武法院执行厅交案件款2000元,张某某与苏某作为何某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以上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确认,张某某4000元案件款及苏某银行存款已扣划到账,本院已收案件款24000元兑付申请人马某某。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8执1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车建国审判员 任秀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海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