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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2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谢义洪、李春兰与青海豪都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义洪,李春兰,青海豪都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2执104号之一申请人谢义洪,男,汉族,1987年7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申请人李春兰,女,汉族,1987年4月21日出生,住西宁市。被执行人青海豪都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德令哈路195号。法定代表人虞修武,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谢义洪、李春兰与被执行人青海豪都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24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青海豪都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谢义洪、李春兰房屋违约金6320.53元。因被执行青海豪都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人谢义洪、李春兰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青海豪都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青海豪都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扣押的车辆正在进行评估拍卖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24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毅审判员 钱素霞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