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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执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化岗与被执行人烟台金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化岗,烟台金东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1348号申请执行人:张化岗。被执行人:烟台金东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化岗与被执行人烟台金东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鲁0691民督11号支付令,被执行人烟台金东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化岗借款本金300000元并负担支付令申请费32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于2016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017年4月6日,申请执行人张化岗与被执行人烟台金东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对支付令确定的支付义务不持异议,并负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7650元;被执行人保证于2017年6月30日先行支付150000元,余款157650元于2017年7月30日前支付完毕;被执行人如能如期履约,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次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691执13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忠涛审判员  刘 凯审判员  徐功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梦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