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2民催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芜湖正海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公示催告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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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202民催34号申请人:芜湖正海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93575399L(1-1)。法定代表人:郭焕祥,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丁晓飞,该公司员工。申请人芜湖正海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0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8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芜湖正海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90005120806866、票面金额7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芜湖正海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芜湖正海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汪运锋审判员 方 洁审判员 宣政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程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