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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执6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梅苏香、宁海锦宏服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苏香,宁海锦宏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688-1号申请执行人:梅苏香,女,196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执行人:宁海锦宏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638969041),住所地:宁海县一市镇一市村。法定代表人:范春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226民初30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4732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海锦宏服饰有限公司有机械设备、办公设备、布料、成品衣物等存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宁海锦宏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办公设备、布料、成品衣物等存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斌审判员 葛  向  斌审判员 黄  德  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安永义(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