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原告肖金祥与被告李其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金祥,李其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643号原告:肖金祥,1956年9月14日出生,住南京市建邺区。被告:李其平,住南京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金祥诉被告李其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肖金祥未按规定缴纳公告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应当按照规定足额缴纳诉讼费,未足额缴纳的,依法应按照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金祥负担。审判员 李筱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启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