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1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书根与刘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根,刘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967号原告:李书根,男,1981年6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乐陵市。被告:刘猛,男,27岁,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沧州市。原告李书根与被告刘猛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书根的撤诉理由,不损害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书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