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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5民初56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徐涵与苏州海恩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涵,苏州海恩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5687号之一原告:徐涵。被告:苏州海恩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浒关分区大同路10号。法定代表人:陈加珍。原告徐涵与被告苏州海恩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徐涵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州海恩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海恩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主地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涵负担。审 判 员  游进国人民陪审员  彭兴荣人民陪审员  黄木根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周美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