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民终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赵玉杰与刘凤华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玉杰,刘凤华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民终7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玉杰,住黑龙江省方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范,黑龙江风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凤华,干部,住黑龙江省方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殿军,方正县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黑龙江省方正县。上诉人赵玉杰因与被上诉人刘凤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4民初2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以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的方式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玉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范,被上诉人刘凤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殿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玉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刘凤华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赵玉杰收取的1万元为抵押金,另收取的5万元,赵玉杰给刘凤华出具的收条明确记载为结婚费用和谢金,刘凤华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赵玉杰高额收取中介费,双方之间未签订中介合同。赵玉杰给刘凤华出具的5万元收条可以证实,刘凤华委托赵玉杰为其办理与日本人结婚登记手续,刘凤华没有证据证明委托赵玉杰办理赴日本签证手续,赵玉杰不是专业从事涉外婚姻介绍的中介人员,刘凤华也没有给赵玉杰出具过4万元的欠据,刘凤华对其主张在没有相关证据证实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仅依据刘凤华在庭审时的陈述就作出了事实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刘凤华辩称,1.一审判决关于赵玉杰收取6万元现金属于中介费的认定符合客观实际情况。赵玉杰从事有偿居间活动,收取6万元现金后全部据为己有,其目的就是通过居间活动获得高额收入。赵玉杰为规避法律责任,在收据上写为抵押金、结婚费用、谢金等,但赵玉杰没有为结婚花费,都是刘凤华自己花费,赵玉杰没有完成居间合同目的,也不存在收取谢金,实际上就是中介人收取的中介费用,改变不了赵玉杰从事有偿居间活动的事实。2.一审判决关于赵玉杰没有资质订立居间合同、合同无效的认定是正确的。涉及境外就业、结婚、安置等中介活动,依据行政法规需要缴纳备用金并取得许可才可以从业,而赵玉杰都不具备,所订立的中介服务合同被认定无效,符合法律规定。3.赵玉杰在日本居住多年,经常用电话、QQ等与刘凤华联系,称一个被拒签再介绍另一个,就是没答应退还中介费。赵玉杰与刘凤华的中介服务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刘凤华在两年内主张权利,没超过诉讼时效。赵玉杰的上诉理由不符合实际情况,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赵玉杰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刘凤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赵玉杰返还收取的中介费6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赵玉杰言明给刘凤华办理去日本结婚手续,约定中介费10000元,刘凤华于2010年2月24日交给赵玉杰10000元中介费抵押金,同年11月又交给赵玉杰50000元中介费,合计60000元。赵玉杰给刘凤华出具两份收据,刘凤华又给赵玉杰出具40000元欠据,言明去日本后偿还。并言明,此事办不成钱和40000元欠据全部退还给刘凤华,至同年5月日本人大内良来中国,刘凤华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日本人回国3个月后因日本人是吃生活费而拒签。日本人大内良于2012年10月份第二次来中国,刘凤华花去各种费用,也没能办成去日本,刘凤华多次找赵玉杰索要此款,赵玉杰拒绝返还此款。一审法院认为,赵玉杰在没有任何资质的情况下,给刘凤华办理涉外婚姻介绍,高额收取中介费,属于无效合同。刘凤华要求赵玉杰返还中介费60000元,应予以支持,但赵玉杰在此期间实际所花去的费用,应由刘凤华给予赵玉杰返还,因赵玉杰在庭审中没有提供实际所花的费用的有效证据,对赵玉杰所提供的费用明细表,刘凤华提出异议,故不予采信。应驳回赵玉杰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判决:一、赵玉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刘凤华中介费60000元;二、驳回赵玉杰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的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保全费620元,计1920元,由赵玉杰负担。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赵玉杰与刘凤华约定,赵玉杰给刘凤华办理去日本结婚手续。2010年2月24日,刘凤华交给赵玉杰10000元中介费抵押金,同年11月又交给赵玉杰50000元,合计60000元。赵玉杰分别给刘凤华出具了收据。经赵玉杰介绍,日本人大内良于2010年5月、10月两次来中国,刘凤华与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日本人大内良回国后,刘凤华办理赴日本手续时被拒签,没能办成去日本。本院认为,我国对涉外婚姻介绍管理有严格的规定,禁止任何个人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本案中,赵玉杰无涉外婚姻介绍的主体资格,双方私下约定赵玉杰给刘凤华办理去日本结婚手续,赵玉杰并高额收取刘凤华中介费,违反了国家对涉外婚姻介绍的有关管理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基于无效行为取得的中介费,应予返还。另外,赵玉杰主张其支出了相关费用,对此赵玉杰未提交证据加以证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本院对赵玉杰的该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赵玉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赵玉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郑兴华审 判 员 王爱军审 判 员 刘 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法官助理 张恭允书 记 员 张春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