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4执4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姚毅与赵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毅,赵建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4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姚毅,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焦花妮,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建锋,男,汉族。本院执行的姚毅依据本院生效的(2017)陕0114民初81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赵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赵建锋应向申请执行人姚毅支付案件款151065,承担执行费2166元。合计153231元。经查,赵建锋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赵建锋名下的陕AS70**车壹辆,期限为贰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吴金燕执行员 阮建锋执行员 曹正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余晓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