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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执4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姚毅与赵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毅,赵建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4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姚毅,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焦花妮,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建锋,男,汉族。本院执行的姚毅依据本院生效的(2017)陕0114民初81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赵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赵建锋应向申请执行人姚毅支付案件款151065,承担执行费2166元。合计153231元。经查,赵建锋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赵建锋名下的陕AS70**车壹辆,期限为贰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吴金燕执行员  阮建锋执行员  曹正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余晓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