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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3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沈德田与冯胜军、河南森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德田,冯胜军,河南森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3461号原告:沈德田,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李勤,男,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系原告沈德田女婿。被告:冯胜军,男,199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被告:河南森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魏武路南段东侧。法定代表人:刘晓熙,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营周,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文峰路63号。原告沈德田与被告冯胜军、河南森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沈德田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德田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德田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沈德田负担。审判员  李慧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惊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