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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恢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孙建民与徐东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民,徐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恢1021号申请执行人孙建民,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徐东,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威环刑一终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并过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完毕。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威环刑一终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四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建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晓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