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财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问芬、赵伟章与被申请人贾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问芬,赵伟章,贾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财保107号申请人:李问芬,女,汉族。申请人:赵伟章,男,汉族。被申请人:贾天华,男,汉族。申请人李问芬、赵伟章与被申请人贾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问芬、申请人赵伟章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贾天华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遂宁市开发区北固东路住宅予以查封,申请人李问芬、赵伟章以位于遂宁市蓬溪县赤城镇蜀北上路(天昀花园12号楼)李问芬、赵伟章共同共有的房屋为该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问芬、赵伟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贾天华所有的位于位于四川省遂宁市开发区北固东路住宅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禁止转让、抵押、毁损等;二、对申请人李问芬、赵伟章所有位于遂宁市蓬溪县赤城镇蜀北上路(天昀花园12号楼)共同共有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禁止转让、抵押、毁损等。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440元,由申请人李问芬、赵伟章垫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 战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罗力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