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林常胜与被告大连华隆龙盛城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第三人冯正恒、郝欣、刘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常胜,大连华隆龙盛城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冯正恒,郝欣,刘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C}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204民初638号 原告:林常胜,男,195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大连华隆龙盛城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魏志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国春,辽宁谨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辽宁谨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冯正恒,男,195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丹,女,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系大连市沙河口区三江河鱼饭店推荐的人。 第三人:郝欣,男,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英杰(第三人郝欣妻子),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第三人:刘文,男,196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原告林常胜与被告大连华隆龙盛城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第三人冯正恒、郝欣、刘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王梦意 人民陪审员 王敬君 人民陪审员 魏丽娟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