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1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柳岩君与被告威海联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岩君,威海联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1民初937号申请人:柳岩君。被申请人:威海联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柳岩君与被告威海联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在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累计申请标的额161万元)。申请人提供担保人威海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担保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按申请人申请的标的额161万元,查封被申请人相应数额的财产。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提供担保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 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庭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