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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民申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姜丹、程珊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姜丹,程珊,沈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民申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姜丹,女,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铁樑(系姜丹之父),男,195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程珊,女,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河北大道118号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凯(曾用名沈凯夫),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再审申请人姜丹因与被申请人程珊及一审被告沈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咸宁中民终字第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姜丹以其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递交再审申请书系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再审,认为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其送达(2017)鄂12民申12号受理案件通知书不当,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姜丹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丹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徐金美审判员  涂海兰审判员  陈 飚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夏子涵附:相关法律条款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