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21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神农架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易鸿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神农架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易鸿鹄,神农架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易鸿鹄,神农架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易鸿鹄,神农架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易鸿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21执59号申请执行人:神农架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神农架林区松柏镇神农大道2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90210115009408。法定代表人:李顺忠,局长。被执行人:易鸿鹄,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神农架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9021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易鸿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易鸿鹄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易鸿鹄至今未向神农架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缴纳违法所得327元、罚款2075元、滞纳金2075元,以上合计447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易鸿鹄在湖北神农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日支行户名为易鸿鹄、账号为81×××79存款3946.5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冯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廖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