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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周傲、蒋谦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傲,蒋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周傲,女,199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现住湖州市。委托代理人戚椮椮,湖州浙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蒋谦,男,198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再审申请人周傲因与被申请人蒋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湖吴埭商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周傲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陈 洪审判员 左君华审判员 吴宾宾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