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2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周傲、蒋谦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傲,蒋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周傲,女,199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现住湖州市。委托代理人戚椮椮,湖州浙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蒋谦,男,198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再审申请人周傲因与被申请人蒋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湖吴埭商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周傲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陈 洪审判员 左君华审判员 吴宾宾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