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4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潘玲、郁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玲,郁悦,袁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4执232号申请执行人:潘玲,女,汉族,1981年12月23日出生,住:九江市修水县。被执行人:郁悦,男,汉族,1971年9月1日出生,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袁春霞,女,汉族,1976年3月3日生,住: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玲与被执行人郁悦、袁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郁悦、袁春霞至今未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有可能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郁悦、袁春霞在银行的存款435552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435552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谌维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浩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