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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民初2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法国与冯占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法国,冯占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2民初2020号原告:张法国,男,汉族,1965年8月1日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郑州市京广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占朋,男,汉族,1979年10月25日生,住荥阳市。原告张法国与被告冯占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法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占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1月11日被告借原告现金6万元,并于当天向原告出示借据一份,其内容为:“今借张法国现金6万元,保证于3个月归还,如不归还按法律程序执行,并交赔偿金”。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推脱不还,故诉至法院。被告冯占朋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冯占朋于2014年1月11日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于当天向原告出示借据一份,其内容为:“今借张法国现金6万元,保证于3个月归还,如不归还按法律程序执行,并交赔偿金”。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该借款。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在卷为凭,被告应予原告所请予以支付。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6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双方在借条上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但逾期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占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法国借款6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冯占朋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国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