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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3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宏庆与吴明其、俞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庆,吴明其,俞春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3273号原告:李宏庆,男,196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明其,男,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俞春华,女,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国良,上海尚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宏庆与被告吴明其、俞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黄 勇审 判 员  施风雅人民陪审员  王 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姜彦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