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23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振明与王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明,王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3民初54号原告:李振明,男,1955年10月2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康平县。被告:王兰,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农民,住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原告李振明与被告王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李振明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李振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振明负担。审 判 长 蒋娇艳代理审判员 张馨阳人民陪审员 王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怡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