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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闫某诉被告陆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陆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697号原告:闫某,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告:陆某,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王兵,该公司负责人。原告闫某诉被告陆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受理。在审理期间,原告闫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闫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明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周双媛 搜索“”